昨天上午,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原榆次匯隆造紙有限公司、榆次匯隆工業用紙廠、榆次匯隆造紙原料收購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張春江狀告榆次區人民政府、榆次區經濟貿易局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財產權一案開庭審理,安練平和榆次匯隆工貿(集團)有限公司作為訴訟第三人出庭應訴。
1990年,原榆次市政府下發(1990)140號文件關閉榆次造紙廠,法院立案后裁定宣告破產。在破產程序中,榆次法院委托榆次產權交易所拍賣造紙廠留守處5個企業的產權。競拍后,榆次匯隆造紙有限公司競買成交,1996年12月27日,榆次市法院裁定破產終結。
2001年9月,張春江受聘擔任了榆次匯隆造紙有限公司、榆次匯隆工業用紙廠、榆次匯隆造紙原料收購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承包期從2001年9月至2006年9月。之后,張春江及康來源出資80萬元驗資后,經工商局審批取得了股東資格。
2002年9月10日,榆次區經濟貿易局向榆次匯隆工貿(集團)有限公司下發榆經貿字(2002)33號文件“關于收回原榆次造紙廠破產資產的通知”。同年9月27日,榆次區經濟貿易局在社會上張貼轉讓公告,以800萬元的底價整體拍賣榆次匯隆造紙有限公司、榆次匯隆工業用紙廠、榆次匯隆造紙原料收購有限公司,并成立了以榆次區人民政府、榆次區經濟貿易局牽頭的“匯隆造紙公司改制領導組”,收回了張春江手中的企業資產證照印章后,與安練平訂立了“產權轉證合同”,將匯隆造紙有限公司等3個企業的資產(含土地及地面以上全部資產及無形資產)僅以800萬元的價格整體轉讓給安練平。
2003年5月29日,張春江一紙訴狀將榆次區人民政府、榆次區經濟貿易局推上了被告席,安練平和榆次匯隆工貿(集團)有限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張春江請求法院,判決撤消榆經貿字(2002)33號文件及轉讓公告;判決撤消榆次區人民政府、榆次區經濟貿易局拍賣榆次匯隆造紙有限公司、榆次匯隆工業用紙廠、榆次匯隆造紙原料收購有限公司的行政行為;判決撤消榆次區人民政府、榆次區經濟貿易局強行收回榆次匯隆造紙有限公司、榆次匯隆工業用紙廠、榆次匯隆造紙原料收購有限公司產權及相關債權債務的行政行為;判決撤消榆次區人民政府、榆次區經濟貿易局與安練平訂立的“產權轉讓合同”;榆次區人民政府、榆次區經濟貿易局及安練平返還原榆次匯隆造紙有限公司、榆次匯隆工業用紙廠、榆次匯隆造紙原料收購有限公司的整體產權及相關債權債務(含土地、房屋、設備等);撤消榆次區人民政府、榆次區經濟貿易局強行收繳榆次匯隆造紙有限公司、榆次匯隆工業用紙廠、榆次匯隆造紙原料收購有限公司公章及證照的行政行為;榆次區人民政府、榆次區經濟貿易局返還強行收繳的公章及證照。
作為第一被告的榆次區人民政府在法院調查時稱,此案的行政相對人是企業法人即榆次匯隆工貿(集團)有限公司,并非原告張春江,形成的法律關系是與榆次匯隆工貿(集團)有限公司,所以張春江的主體資格沒有事實依據;張春江訴訟時效超過了法定時效,因此張春江已喪失了訴訟權;榆經貿字(2002)33號文件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是一種意思行政行為,它僅以行政主體的意思力對行政相對人的一種行為,這種意思并不具備國家強制力,并不直接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所以此案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如果行政行為有錯,能夠提起訴訟的只能是榆次匯隆工貿(集團)有限公司而并非張春江(商報訊 記者 趙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