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5日,一起備受關注的特大跨省水污染損害賠償案在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山東省金沂蒙紙業有限公司、臨沭化工總廠連帶賠償原告謝印立等97戶養魚人網箱養魚損失560.4萬元,事故調查費4.8萬元。
石梁河水庫位于新沭河干流,地處連云港市東海縣、贛榆縣和山東省臨沭縣交匯處。從1993年起,石梁河水庫污染問題就一直被全國人大代表作為一項提案,連續提了9年。1999年9月11日和2000年6月28日,石梁河水庫連遭2次特大水污染事故,使東海縣境內97家養殖戶的2830箱花鰱魚、草魚等全部死亡。一夜之間石梁河庫區死魚堆成了小山,養殖戶們痛不欲生。事故發生后,江蘇省漁政監督管理局委托全國漁業監測網所屬的黃渤海區監測站對事故進行調查,養殖戶集資4.8萬元委托該站進行損失鑒定。經調查,是山東省金沂蒙紙業有限公司(原為臨沭縣造紙廠)和臨沭化工總廠排放大量污水經牛腿溝匯入大官莊閘內蓄積,在泄洪時集中進入石梁河水庫,致庫區養殖帶的有機污染物和懸浮物嚴重超標,造成魚類窒息死亡。根據該站評估,兩次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60.4萬元。一些養殖戶因此而傾家蕩產,有的背上了沉重的債務,甚至還有人為躲債而遠赴他鄉,他們的子女因交不出學費而失學。農戶們向有關部門強烈要求排污企業賠償他們的損失。
養殖戶們于今年3月向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金沂蒙紙業有限公司和臨沭化工總廠賠償魚類養殖損失560.4萬元,事故調查費4.8萬元,并在開庭時又提出了停止侵害的訴訟請求。為審好此案,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組成了陣容強大的合議庭,由一位副院長擔任審判長,民庭的正副庭長擔任審判員。在公開開庭審理的過程中,原被告雙方舉出了大量證據,進行了激烈地辯論。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認為,謝印立等97名原告在當地政府的支持下,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在石梁河水庫發展網箱養魚行為應得到依法保護,黃渤海區監測站具有對漁業污染事故進行技術鑒定的資格,其出具的本案污染事故調查報告和損失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兩被告因不能提供原告所受損失是其排污行為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證據,按照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應由兩被告承擔責任,遂依法支持了97名原告要求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揚子晚報》 2001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