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下午,上海金山區法院對被告人王建國非法處置查封財產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該案被告人王建國是上海寒圩紙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3年5月,浙江省嘉善縣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王建國經營的上海寒圩紙業有限公司內的箱板紙等財產,張貼了該院封條,并責令寒圩公司負責保管。2003年9月,被告人王建國為償還欠款,將被查封的25噸箱板紙計人民幣39000元變賣。之后,王建國不僅不配合法院執行,還就此銷聲匿跡,下落不明長達8年。
該案后由浙江嘉善縣法院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立案偵查,并采取網上追逃措施。今年9月15日,王建國被上海金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9月27日由上海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并于11月3日公訴至上海金山區人民法院。該案經金山區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王建國明知是被法院查封的財產而故意變賣抵債,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
上海市高院執行局局長余志強告訴記者,這起案件說明,無論任何人、任何事,只要是欠債不還,對法院的生效判決置若罔聞、視若兒戲,就一定會因其自身的行為而付出相應的代價,直至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無論是上海本地的案件,還是外地要求協助或委托的案件,只要有條件履行而不履行,上海法院一定會加大執行和打擊力度。對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為,上海市高院在2005年和2009年,先后兩次與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會簽制定并修改完善了有關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律適用的意見,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依法加大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的打擊力度。今天這一案件,只是上海法院近年來不斷加大執行力度,嚴懲規避執行、拒不執行行為的一個縮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