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人合伙非法經營造紙廠,組織未經培訓工人上崗造紙,生產過程中,一名工人被滾筒機卷入當場死亡。近日,福安法院公開審判了該起重大責任事故案,認定被告人郭某祥、何某煥、陳某清、袁某輝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被告人林某長、席某春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3月間,郭某祥、何某煥、陳某清、林某長未經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管理部門許可,共同出資在福安市溪柄鎮黃蘭村大洋自然村瓦樓坪非法經營一家造紙廠。2011年1月13日,4人作為甲方與袁某輝、席某春作為乙方簽訂《勞務承包合同》,雙方約定甲方負責提供造紙廠廠房、機器設備、造紙原料等,由乙方承包該造紙廠勞務用工,負責組織工人進行生產;甲方每生產一噸紙支付給乙方643元勞務費。其后,袁某輝、席某春即組織未經培訓的工人熊某春等20余人上崗作業。
2011年3月2日晚9時許,熊某春在生產作業時被紙滾筒機卷入當場死亡。案發后,數名被告共同賠償熊某春親屬526000元,并取得熊某春親屬諒解。
法院認為,6名被告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責任事故,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鑒于他們能如實供述罪行,并且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