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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意大利,無論是法規還是判例法都未能針對產品包裝和相似包裝提供明確的定義。
然而,在傳達品牌價值以及產品數量等信息方面,模仿知名品牌產品的包裝以及采用與知名品牌產品極其類似的包裝尺寸、類型、形狀、圖形、字體、圖片等的產品包裝所發揮的日益顯著的作用正引起知名品牌產品制造商的高度關注。
外觀相似包裝,也被稱為抄襲包裝或者寄生包裝,其包裝設計通常在形狀、顏色、外觀、圖形特點和/或描述性措辭等方面惟妙惟肖地模仿屬于被大眾熟知的品牌產品的包裝。外觀相似包裝通常只模仿被抄襲對象的形狀、顏色、外觀、圖形特點和/或描述性措辭,但不模仿商標持有者主要的商標或商品名稱。其結果是,在過去的幾年中,意大利法院做出的判決在選擇適用于產品外觀保護的法律規定方面無法達成一致。
事實上,法院在比較具有爭議的產品時,曾一度根據意大利《民法》第2598條的規定將不正當競爭的一般原則作為判斷依據,因此在比較兩個產品時適用的是有關公平競爭和混淆可能性的更廣泛規則。
在這方面,需要強調近期做出的幾項裁決,因為在保護產品包裝的案件中,它們直接使用了《商標法》。
根據《意大利知識產權法》第7條的規定,可以將所有可用圖形方式表示的標識注冊為商標。上述標識明確包括標志、顏色、以及如標簽、產品本身和相關包裝等更為詳細的表現形式。
此外,根據對意大利保護商標的法律條款精神的正確解釋(特別是意大利知識產權法的第1條和第12條),企業有可能未經任何相關商標注冊便取得某一標識的專有使用權(即所謂的未注冊商標,或事實商標)。
在2013年4月18日作出并于同年7月23日確認的一份裁決中,都靈民事法院在一宗包裝相似案件中使用了上述法律規定并且應品牌持有者的要求采取了臨時措施,包括扣押、初步禁令以及公開裁決。在這起案件中,某知名品牌化妝品和家庭清潔劑的包裝被模仿了。
在做出判決的過程中,法院明確認為產品的包裝和商業外觀由包括圖形、布局、顏色和顏色組合的整體組合和排列構成,由于帶有相關特殊商業外觀的產品的廣泛使用,這些元素在消費者心中留下了或在任何情況下都會取得顯著的獨特性,從而有效地成為了事實商標/未注冊商標。
如上所述的定義,根據《商標法》,產品的包裝和商業外觀均受保護,因此可以利用《意大利知識產權法》中所提供的所有工具。從程序性角度而言,《意大利知識產權法》要比不正當競爭規則有效。
因此,根據都靈法院,商標保護也適用于包裝——即使缺乏相關的商標注冊——只要在商標保護主張中包含的元素符合可被視為某一獨特標識的要求。
即,受保護的元素可包括形狀、顏色或者二者的整體組合,體現在包裝和/或產品標簽中,只要它們是專門設計用以促銷產品和/或讓用戶知曉它們并非是單純的裝飾元素,而且是對所述產品來源的真實指示。
都靈法院近期做出的幾項裁定,特別是在這些裁定中提出的法理,可能會成為一個有效工具,用以阻止競爭者不正當地利用品牌持有者在開發包括品牌聲譽以及在消費者之間知名圖像的獨特包裝中的投入,從而確認標簽的顏色和形狀以及包裝本身都是消費者在快節奏的市場中做決定時的主要關注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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