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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涇縣檢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對涇縣某宣紙工藝品公司的企業負責人佘某某提起公訴。 佘某某系涇縣某宣紙工藝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經營該公司期間,累計拖欠廠內曹某甲、曹某乙、王某某、吳某某等12名工人2014年至2015年10月間工資共計28萬余元。 2015年底,佘某某離開涇縣。2016年1月29日,被拖欠工資的工人在討薪未果的情況下,至涇縣黃村鎮政府投訴。后黃村鎮政府、涇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多次聯系佘某某,要求其及時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資。其間,佘某某僅陸續支付了拖欠的少部分工人工資。2016年9月1日,涇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該公司下達《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責令其限期改正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但佘某某到期仍未全部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資。 經查,2014年至2015年間,佘某某在涇縣銅源村鎮銀行和涇縣農村商業銀行的收入資金累計為323萬余元。2016年4月,佘某某出資在河南省鄭州市租賃一間門面房經營宣紙生意。綜上,屬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工人工資。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佘某某到涇縣公安局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截至2017年8月18日,佘某某仍欠部分工人工資共13萬余元。 綜上,涇縣檢察院認為被告人佘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176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目前該案還在法院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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