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曾經的中國女首富、全國政協委員張茵為她所代表的利益群體提了三個提案,備受爭議。其中有一個是關于完善《勞動合同法》,建議取消“簽訂無限期合同”。她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如果處理得不好,我們在20年里完整的產業鏈斷掉,可能人家會去接這個成果了。”
無獨有偶,美國《華爾街日報》在今年2月25日發表的《珠三角:輝煌已成昨日舊夢?》一文中指出,“或許導致輕工制造業紛紛掉頭他顧的最重要催化劑就是今年1月1日生效的勞動合同法。雇主們說,這部法律令勞資談判的主動權轉到了員工手里,并增強了員工的維權意識。”
兩個不同的場合,不同的行文作者,卻指向同一個可能導致中國經濟衰退的“罪魁禍首”——《勞動合同法》。之后,一些全國政協委員曾經在不同的場合進行了反駁,網上甚至有人以一種“仇富”的心態大罵張茵。但這些不是聲音太粗俗,就是缺乏科學的理論依據和認識,于事無補。
是站在國家和社會利益上
對于張茵的提案,首先當然應該給予尊重。因為中國政治協商制度的存在,本身就在于承認社會分層和利益的多元化,承認在求大同的前提下可以有各自的利益訴求。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目的就是要充分調動大家的積極性,促進國家重大決策的科學化與民主化。
但是,對于張茵把自己綁架在“講真話”、“站在國家利益上發言”等宏大敘事上的解釋,的確值得商榷。尤其是針對《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以及保護誰的利益等等方面,她如果真的是站在國家和社會的利益的高度,那么,存在的誤讀或者是偏見著實不少。
今年施行的勞動合同法是對勞動法的完善和延伸,在法律部門分類上,它同樣屬于社會法體系。而社會法是以社會利益為本位,以社會公平為價值追求,并注重對社會弱勢群體的關懷和照顧。
可以說,世界各國的發展歷史已充分證明了這一點:單純強調契約自由,單純強調法律平等和程序正義而忽視社會上人與人之間的強弱之分,忽視資本與勞動力之間的不均衡和強弱懸殊的差別,必然會帶來各種各樣的社會問題。
社會法的產生恰恰是由這些社會問題所引起和促進的,其社會法律的功能也逐漸由法的被動解決現實社會問題朝著主動預防社會問題的產生的方向發展,并以社會權利平衡和抑制私權利的方式參與國家和社會的民主、政治及經濟生活。
主要是保護勞動者
在勞動合同法的立法過程中,一個引起社會各界廣泛爭論的問題就是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雙保護還是單保護、是平等保護還是傾斜保護的問題,其實,無論片面強調哪一方,都把這個命題簡單化、絕對化了。
勞動合同法與其他法律一樣,保護的自然是國家利益。但它是通過保護勞動者而實現維護國家利益的目的。因為充分自由流動的高素質的勞動力是維持與發展市場經濟的前提。事實上,企業作為個別資本會對部分勞動力進行損害(比如因過度加班造成工傷/年齡大了以后推給社會等),而被損害的勞動力是國家總勞動力的構成部分,這就需要國家干預予以保護。
立法保護的自然都是國家利益,那么,具體到勞動關系中側重保護誰的話,只要熟悉此部法律的人都知道,這其實極其簡單:簡直就沒有什么側重或傾斜,說得直白點,勞動合同法主要就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至于企業,也不太需要這樣的法律進行過多保護,因為一部嚴密的企業規章,幾乎比整個法律體系還要有力量。
當然,從法學理論上說,任何一類部門法,都必然保護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合理權益,勞動合同法亦不例外。但是無論是從該法的基本目的——解決勞動關系領域特別是勞動合同制度建立和實施過程中的現實問題,還是法的社會層面——解決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正、促進社會和諧的意義上來講,必然會考慮到各方利益的平衡:資本與勞動力所有者的平衡,政府追求經濟發展與社會全面和諧發展的平衡,企業利潤與企業社會責任的平衡,社會公平正義與分配(包括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的平衡,弱勢群體與各種既得利益集團之間利益的平衡。
立法在這種平衡之中,必然要體現法律的本質特征和基本價值——追求公平正義和向弱者傾斜。而這正是現代意義上社會法的本質特征體現,通過公權力和社會權利對私權利(在這里體現為資本權利、資本經營者的權利,以及一些被異化的變質的“公權力”)的干預和強制性規范,從而預防和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因意思自治、契約自由、表面平等、程序平等所帶來的社會問題,以達到社會公正、和諧發展的目的。
無固定期限具有重大意義
勞動合同法第14條專門就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著了重點闡述。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可以肯定,這些具體內容,張茵們絕對進行了仔細研究。作為勞動密集型企業負責人,張茵不會不明白,國家之間的競爭力主要是經濟競爭力,經濟競爭力的產生則主要依靠作為經濟組織的各類企業,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則來自于核心人才的競爭力。核心人才一般只能依靠人才之間的長期競爭方能形成。而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主的勞動關系,則是促進人才長期競爭機制形成的基本平臺。
也就是說,這種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不僅能夠保護勞動者通過學習與鍛煉形成自己作為人力資源的競爭優勢,而且可以促進企業通過培養人才形成核心競爭力。而這種核心競爭力,最終可以實現國家競爭力。因此,構建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主的勞動關系,不僅可以保護勞動者、用人單位,其深層的立法目的,就是通過制度對勞動關系的確定,最終形成國家在人才、經濟上的競爭優勢。
那么,這會不會形成張茵委員所擔心的計劃經濟時代“大鍋飯”現象呢?這種擔憂顯然是多余的。在今天的市場經濟體制下,資源配置效率已大大提高,企業內部無論是固定用工或者是合同、臨時用工,根據勞動多少、效率高低、貢獻大小計算勞動報酬已非常普遍。即使有一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鐵飯碗”的外衣,如果實際勞動效率低、完不成勞動定額,待遇也可想而知。
制度構建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主的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是構建與發展和諧穩定勞動關系的基礎。作為全國政協委員的張茵以及《華爾街日報》的記者,她們當然知道,勞動關系的和諧其實已經成為社會和諧的晴雨表與指向標,至于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于當代中國的重大意義來說,也就再不需要多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