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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是通過財政投入、向森林生態受益人收取生態效益補償費用等途徑,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于公益林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以及給予公益林林權權利人一定補助的一項法律制度,是助農增收、惠及林區群眾的民生之策。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建設生態文明,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當前,省級公益林補償工作 仍然存在補償標準偏低且標準單一、補償資金來源渠道狹窄、缺乏可持續經營性等問題,迫切需要進一步完善的政策和制度加以保障。
陳俊驄委員在《關于進一步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政策的提案》中提出,從國家層面對公益林補償政策和補償機制進行調整和完善。建議在穩定補償面積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公共財政的主導作用,建立補償標準與財政收入掛鉤的聯動機制;綜合考慮各地在公益林建設中生態區位的重要程度,以及公益林建設和管護成本差異性等因素,建立國家分類補償機制;引入市場機制,多措并舉籌措補償基金;拓展公益林可持續性利用,彌補公益林保護性補償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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