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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4月,全國絨毛漿行業累計完成出口額38224103美元。其中:3月份完成出口額10907222美元;4月份完成出口額10697001美元。 環保部在6月4日發布的《2013中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2013年,按新的空氣質量新標準實施監測的74個城市中,只有3個城市的空氣質量達標,達標率僅為4.1%。
針對近年來日益嚴峻的環境資源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也在探索解決之道。5月29日,最高法院召開專家座談會,討論如何“大力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工作”。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環境資源法研究會副會長王燦發是參加座談會的專家之一,他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最高法院對于設立環保法庭是很支持的。
其實在今年兩會上作工作報告時,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就指出,要建立資源環境專門審判機構。
一名參加本次座談會的專家表示,最高法院也有在最高法院設立環保法庭的打算;清華大學教授王明遠在座談會上也表示贊同最高法院設立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機構。
“建立環保法庭之后,就要考慮如何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如根據環境跨區域、跨流域的特點設立跨區域、跨流域的法院,從而打破地方對環境資源類案件審判的阻礙。”王燦發說。
就在座談會召開前幾天,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態環境審判庭于5月23日正式掛牌,12名來自環保、海洋農業、礦產等領域的學者被聘任為生態環境審判技術咨詢專家。
環境問題推動環保法庭成立
談及此次最高法院“推進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的建設,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舉措,最高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座談會上表示,我國環境資源問題日益嚴峻是重要原因。
環保部近日發布的公報顯示,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形勢依然嚴峻:74個按空氣質量新標準監測的城市中,僅有4.1%的城市達標;長江、黃河等10大水系的國控斷面中,9%的斷面為劣五類水質。4778個地下水監測點位中,較差和極差水質的監測點比例為59.6%。
而根據環保部在今年4月發布的全國土壤調查報告也顯示,土壤污染超標率為16.1%。
湖北經濟學院院長呂忠梅從事環境法研究30多年,還有過多年的法官經歷。她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由于環境糾紛具有不同于傳統糾紛的特性,比如致害人不易確定、損害后果顯現有比較長的潛伏期、因果關系難以確定、人與環境雙重受害等,使得環境糾紛的審判具有特殊性。
“成立專門審判機構,有利于針對環境糾紛的特點,通過司法解釋、案例指導、司法實務研究等方式,建立適合解決環境糾紛的司法程序規則,建設專業化的法官隊伍,可以更好地保證環境糾紛的公平公正解決。”呂忠梅對記者說。
實際上,環保法庭在地方法院試點的工作,早已開展多年。
1989年,根據最高法院的答復,湖北省武漢市橋口區人民法院最先設立了環保法庭進行試點。
2007年,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生態保護法庭成立,這是我國第一個跨區域專屬管轄環境案件的法庭,至今已審理了近700起各類環境案件。
2010年,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成立環境保護審判庭,是全國第一家設立環境司法專門機構的高院。
據媒體報道,截至目前,我國已經有130多個生態環境專門審判機構。
呂忠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成立資源環境專門審判機構,是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一個重要舉措,人民法院通過依法履行審判職能,定分止爭,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對于遏制環境污染和破壞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們知道,徒法不能自行,法院是法律的專門實施機關,對于環境保護法的實施意義重大。”
環境公益訴訟破冰不易
不過,130多家環保專門審判機構試點的設立,并沒能很好地解決環境資源領域公益訴訟的困境。
今年2月,在參與主辦的2013年中國十大公益訴訟案件評選會上,環保部下屬的中華環保聯合會法律事務中心訴訟部部長馬勇無奈地表示:“我們在2013年,一共向法院提起了8起訴訟,但沒有一件被受理。法院對此的解釋是,中華環保聯合會不符合公益訴訟主體的資格。”
在5月29日的專家座談會上,馬勇也沒忘記繼續呼吁。他“希望法院能積極受理環境行政訴訟,甚至是行政公益訴訟,這有助于推動環境訴訟的發展,糾正行政機關的不當執法行為”。
建立于2010年的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法院環保法庭,是北京市唯一的一個環保法庭。該法庭助理審判員李新亮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后,對于訴訟主體只是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法院在受理公益訴訟案件時很難開展。
民訴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認為,要使這項制度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其應有作用,還有許多問題值得探討和研究。“要認真研究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有關組織的含義,明確其設立的條件;要認真研究環境侵權行為所損害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內涵,明確司法保護的對象。”
“民事訴訟法中沒有明確環保類案件的訴訟主體,對于起訴的主體、管轄地、舉證規則等方面,最高法院也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所以法院面對這類案件時無法可依,常常難以受理。這是制約環保類案件審理的最大障礙。”參與審理過多起環境資源審判案件的李新亮告訴記者。
此外,李新亮表示,在公益訴訟案件中對于處罰的資金如何管理也是一大問題。“比如某企業破壞了環境,但對其處罰后的資金如何處置,目前還沒有一個完善的規定。我認為,這筆錢不能存在法院,應該交由政府設立專門的機構打理,成立專項的環境基金,用于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
讓李新亮感到欣喜的是,公益訴訟這塊“堅冰”破解的日期或已然不遠。
2013年,李新亮參與了最高法院關于環境污染侵權案件司法解釋的修訂,專門對訴訟主體等進行了說明,“這一司法解釋已經幾易其稿,有望在今年出臺。”李新亮對記者說。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汪勁表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已經為環境公益訴訟提供了法律依據,“我認為該條也可以通過釋法,擴大解釋到行政公益訴訟”。
奚曉明在本次座談會上也表示:“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應把推進環境公益訴訟作為突破口和著力點。”奚曉明稱,要準確把握原告主體資格范圍,積極推動環保社會組織參與環境公益訴訟。
專家建議將環保法庭設在中院
王燦發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他建議環保法庭實行“三合一”的審判模式,也就是將環境民事審判、刑事審判、行政審判合并在一個庭里。
“這樣做有兩個好處:第一,可以充分實現環境資源審判的專業化,提高案件審判質量。第二,改變當前環境訴訟中行政案源少的現狀。”同時,王燦發建議要把污染案件、資源案件、生態案件都納入環境訴訟范圍。
李新亮告訴記者,延慶法院在建立環保法庭之后,就已實行了“三合一”的審理模式。“采取這種審理模式,在審理整個區域的環境訴訟案件時,會有一個統一的司法裁判標準,使得審判更加專業化。”
李新亮同時告訴記者,現在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還沒有設立環保法庭,當案件上訴至中院審理時,還是要對案件的性質進行區分,依然采取分開審理的模式。
在此次最高法院的座談會上,多名專家建議將環保法庭設立在中級人民法院,以此來解決當前環境保護資源審判中存在的問題。
王燦發就建議將環保法庭設立在中級人民法院。“因為環保案件的審理,都是屬于高技術性的案件,一審應該設在中級法院。”
汪勁認為,因為環境資源類的案件比較少,沒有必要全面推廣環保法庭。“可以選取具有地域特點或者經濟發展特點、問題特點的中級人民法院,采取指定管轄的方式設立環保法庭。”
云南省高院副院長田成有認為,環境資源審判庭的設立要實事求是,不能盲目擴張。“從級別管轄上來說,環境資源審判庭應主要設立在中級人民法院一級,而基層人民法院則強調集中管轄。”
“現在試點的法院中,大多數都是在基層,如果這樣規定,這些基層法院就沒有審理權限了,也是資源的浪費。”李新亮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對此,王燦發建議,可以根據現實情況,采取指定管轄的方式,讓一個有條件地區的法院,受理幾個區的環境案件,從而解決“有環保法庭沒有環保案件”的問題。
王燦發建議的模式,在地方試點工作中已經啟動。今年4月23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貴州實際情況實行劃片區集中專屬管轄,將貴陽、安順、貴安三地的環境民事、行政案件集中交由清鎮市人民法院生態保護法庭管轄。
設立環保法庭尚有難題待解
除了公益訴訟這塊堅冰之外,環保法庭仍然需要破解其他難題。
第一,環保法庭設立的法律依據有待明確。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于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若干意見》,其中明確規定,在環境保護糾紛案件數量較多的法院可以設立環保法庭,實行環境保護案件專業化審判,提高環境保護司法水平。
汪勁在專家座談會上表示,基層人民法院設立環保法庭、審判庭的法律依據有待明確,有必要通過對人民法院組織法的修改或進行立法解釋。
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中級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其他審判庭。”其中,并沒有針對基層法院的設立作出規定。“而現在試點的環保法庭中,大多數都是基層法院。”李新亮告訴記者。
第二,相應的司法改革需要跟上。
王燦發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環保法庭的設立應當有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化做支撐。“如根據環境跨區域、跨流域的特點設立跨區域、跨流域的法院,從而打破地方對環境資源類案件審判的阻礙。還要暢通訴訟渠道,尤其是對于行政訴訟渠道的暢通。”
環保部政策法規司復議處處長溫英民認為,設立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庭的必要性不在于技術層面問題,而在于環保問題超越行政區劃。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庭,其功能應體現在指導地方法院裁判尺度的統一、案例指導等方面。地方法院設立的環境資源審判庭不能代替現有體制,而應該跨行政區劃,成立類似海事法院的專門機構。
呂忠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要真正把資源環境審判機構建設好,需要最高法院認真總結各地方環保法庭的試點經驗與教訓,在推進司法體制改革過程中,為專門審判庭的設置創造條件;與此同時,要盡快出臺相關司法政策、司法解釋,明確審判管理、審判程序等規則;當然,也必須加強法官培訓,提升法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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