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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了解到,上半年,福建省審計廳對我省態補償機制的建立和落實情況開展專項審計調查,調查結果表明,福建省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走在全國前列。
目前,福建省已初步形成由省生態保護財力轉移支付辦法、閩江九龍江重點流域上下游生態補償機制、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和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補償機制組成的生態補償機制,是全國最早實施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和江河下游地區對上游地區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省份。
但審計調查也發現我省生態補償機制的整體框架還有制度瓶頸需突破:
一是約束性的制度設計需跟進,已出臺的補償政策需進一步落實。包括礦山生態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執行不夠到位;所抽查的市縣多數沒相應安排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
二是補償范圍有待擴大,標準有待提高。包括生態保護財力轉移支付資金對限制開發區域和禁止開發區域因保護生態環境所承擔相關支出的補助有限;生態公益林的補償標準不足以彌補林權所有者因政策限制造成的損失。
三是系統性和完整性的政策制度有待改進,補償機制的功能與作用有待進一步發揮。包括重點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專項資金及財力轉移支付資金的計算分配方式不合理,江河下游地區對上游地區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額度未適時調整等。
四是與主體功能區規劃相適應的生態補償機制有待健全完善。包括沒根據“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建立重點流域生態補償管理辦法,并合理確定流域上下游地方政府的考核標準和補償金額;未能合理劃分各級政府間的事權與支出責任,無法起到提高源頭地區保護水源的積極性和受益水平的作用;缺乏對礦山臨時塘口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規定,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無法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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